第53章 (2 / 3)

+A -A

        “我们小时候见过面?”安宁蹙着眉看着镜中的自己,一身雪白,如雪堆砌:“不会吧,这是什么样的孽缘啊,哪里有那么巧的事。”

        霍连生说:“我们不止小时候见过面,我爸还向你妈求亲呢,说要你长大后做我媳妇儿。”

        安宁的嘴角抽搐了一下。

        他继续说:“那个时候你只有两岁,说话都不清楚,我说才不要娶你,然后你就开始哭……”

        安宁实在听不下去了,她不信,小时候的自己那么蠢,竟然因为霍连生一句不娶她而哭,这绝对是他瞎掰的!

        “然后呢?”

        “然后我看你哭得不行,怕我爸打我,说我欺负你,就从口袋里拿出一颗糖给你,说只要你不哭,就勉为其难娶你,让你做我媳妇儿好了,你就不哭了。”看着安宁绿得发黑的脸,霍连生闷笑一声从背后搂住她的腰,下巴抵在她的肩胛,镜中的男女那么相衬,宛如天作之合,令人心生羡慕:“安宁,我真想让你成为这世上最好看的新娘,或许连我都不知道自己有多爱你。”

        花花公子回头是岸扮深情,杀伤力的确大,难怪挺多女孩子都爱吃这套。

        换了旁的未婚夫妻,在未婚夫告白之后,未婚妻也应当用同样充满温情的嗓音回应“我也爱你”吧。安宁只觉得喉咙一梗,想到她与朝朝的交易,想到这虚假的此情此景,“我也爱你”四个字竟是怎么也说不出来。

        她是个人渣。

        明明看到过被宋冉与朝朝玩弄感情的花砾有多惨,可还是为了自己的私心,与霍连生假凤虚凰。

        所有一切都是劫数。

        “我不会是真的对霍连生有那么点感觉吧?”

        容慎的办公室,如今已经换了个人,谈玉是再没有进来的机会了,可看到安宁时常往这儿钻,秘书从来不做他想,她能想什么,人家那是兄妹,她道德还是有下限这玩意儿存在的。容慎坐在办公椅上,正在翻一叠文件,安宁坐到他办公椅的扶手上,双手挽着他的脖颈,整个人都差点吊在他身上。这般话出口,自然是要罚的,容慎侧过头一下啃住她的嘴唇。“不许。”

        安宁闷闷的笑出声来:“真的,我每次看到他都觉得特别内疚,特别想要不就这样算了,我真要和他在一起,爸爸妈妈高兴,他爸他妈也高兴,他也高兴,我过个几年说不定也高兴,哎呀,真是越想越……哎哟!”最后一声,是容慎又咬住她的嘴唇,不过不像刚才的辗转反侧,这次是真用了力,话还是那句:“不许。”安宁瞪了他一眼,人直接从侧边滑进他怀里,坐到他的腿上,两个人谁也不服气,就这么互相瞪着,最后还是安宁先认输,自动将嘴巴递上去:“好了,人家只是开玩笑了……”

        先只是贴着他的唇线亲吻,最后又忍不住伸出舌头舔舐,用牙齿咬,太舒服,忍不住闭上眼睛,握着她腰的手越来越放肆的摸索,肌肤过处一片灼热,越吻,喉间越是干渴躁动,想更用力一点,将对方揉进身体里,让对方化为自己的一部分骨血。她早知道,自己并不算一个特别的女孩子,长相一般,性格一般,追求的人少之又少,除了一个霍连生,多半还是因为爱而不得才执着,他也缺点多多,性格内向沉闷,看着云淡风轻,一肚子坏水,即便是容敏生病,他第一个想到的,也是偷拿她的身份证去医院办了一张卡,递给朝朝,要她假装是她去看病,糊弄容敏,真是个不孝子,她也是个不孝女,可是她偏偏喜欢,偏偏要一次又一次与容敏简新亚虚以委蛇,一次又一次与他暗度陈仓。渐渐的,两个人不仅限于接吻,容慎的嘴唇渐渐移开,开始粘腻于她的耳垂,她的脖颈,她的锁骨肩胛,最后竟然用牙齿咬开她衣裳的第一颗纽扣,亲吻住她的心口。他的呼吸滚烫温热,安宁觉得自己全身都烧起来了。妈呀,实在不行了,这刺激太大了,自己腿都软了,再这样下去,那忧郁症她怎么也扮不下去了。

        、〃第七十三章〃

        “后来呢?”

        “后来?后来就那么着了呗,古往今来,有哪对父母是斗得过子女的。”

        陆婷婷将头枕在陆修远修长的双腿上,一边吃着薯片一边讲述安宁讲述给她的故事。

        明着暗着大半年,那份病历终于有了用处,容敏当真以为安宁因为她拆散了她和容慎得了忧郁症,那些药,她都不曾吃过,安宁却天天瞒着她吃,云淡风轻和霍连生交往,当初得知安宁死亡时的锥心之痛再次降临,与之相比,他们两兄妹那点事儿根本不算什么,没有谁比容敏更能体会忧郁症是一种怎样的病。婚事是容敏亲自退的,霍家自然大怒,安宁没有将她装病的事泄露给霍连生,他什么都不知道,以为她和他在一起那么不快乐,顶着家中压力亲戚几番询问同意退婚。安宁真是个祸害,专业坑霍连生,眼睛也不眨一下。

        “我问她这半年,哪怕那么一会儿,她有没有对霍连生动过心,你猜她怎么回答?”

        内容未完,下一页继续阅读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推荐本书
只有花知晓 第53章 (2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