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章 (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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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1953年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草案)》,较1952年11月总干部部与苏联顾问商定的方案多了一级,即在少将与上校之间增设“大校”,这样,既符合我军实际,又考虑了苏联顾问的意见,同时也参考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军衔制。

        新方案共设6等21级,将原上将,准上将分别改称大将,上将,将官依次为大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增设大校一级,依次为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将原上尉,一级中尉,二级中尉,依次改称大尉,上尉,中尉,少尉仍用原名。

        准尉以下等级不变。

        建国前,中国人民解放军曾两次拟议实行军衔制度,一次是抗战初期的第二次国共合作时期,一次是抗战胜利后国共两党重庆谈判之后。

        两次拟订的军衔等级都与当时国民党军队的军衔制度相同,但由于受当时环境的制约,两次拟订的军衔制度都未能实行。

        建国以后,为加强军队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实行军衔制的问题很快又被重新提上议事日程。

        1950年9月总干部部管理部成立时,就设置了“军衔奖励处”。

        1952年冬便着手研究军衔制的问题。1952年11月26日,总干部部在向毛泽东主席并军委的报告中,对实行军衔制度准备工作等问题拟制了初步计划。

        从总体上看,这次军衔制属于以苏联为代表的“东方型”军衔,即设大将,大尉,不设准将,这是与美、英等国家的“西方型”军衔的主要区别。

        解放军采取“东方型”军衔,这是当时的国际环境所决定的。

        我国当时属于以苏联为首的东方社会主义阵营。

        苏联的政治,军事制度,对社会主义国家影响很大。

        这些国家的军衔制也以苏联为样板,比如东欧国家,亚洲的朝鲜,蒙古,越南和拉美的古巴等。

        但是解放军军衔与苏军又不是完全相同,主要是多大校一级。

        苏军上校之上为少将,师长多数为少将,少数为上校。

        考虑到解放军师级干部较多,参考朝鲜人民军的军衔,设置大校军衔,主要是解决师级干部军衔等级。

        解放军在酝酿实施军衔制期间,解放战争刚刚结束,抗美援朝战争正在进行,军队规模大,级别多,干部数量多,且大部分职务按军衔衡量属于哪一等级,亦无成规。

        制定军官职务编制军衔,就成为实施军衔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内容。

        由于我军当时规模大,尉官数量相当多,首次授衔时尉官达60余万人,第一次授予尉官军衔的命令全部由国防部颁发,难以做到。

        为便于切实掌握干部情况并及时将授予军衔工作办理完毕,在授衔开始后,中央军委决定将第一次授予尉官军衔和大尉,少校军官晋衔交由各方面军级首长代国防部长审批,奉国防部长命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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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总干部部部长,各大军区,志愿军,各特种兵首长,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军事工程学院,后勤学院,总高级步校的首长以国防部长名义批准授予所属范围内评为尉级军官的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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