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实践经验令我同意这种批评。
我们很值得听一听花了股东大量金钱做广告的人对广告怎样影响了价格究竟说了些什么。这里引的是利弗兄弟公司前董事长海沃思勋爵(rbp;随着广告的实施,带来的是节省的效果。在销售方面,它使资金周转加速,因而使零售价得以降低而不致影响零售商人的利润。在生产方面,这是使大规模生产得以实现的一种因素。谁又能不承认大规模生产导致成本下降呢?
最近宝洁公司的总裁霍华德·莫根斯(wr)也说了大体相同的话:
在我们公司里,我们一再证实,广告对新产品所带来的节省远比用于广告的总投资大得多。……使用广告宣传清楚地收到对公众降低价格的效果。
对许多产品,广告费还占不到消费者在零售店买这种产品所花钱的3%。但是,一旦广告被废止,你花在寻求一种合适的东西上的钱,远远要超过你省下的那一点点钱。比如,如果《纽约时报》周末版上没有广告,那么你花于买这份报纸的钱就大得可观。再想想那样的报纸会是多么枯燥无味。杰斐逊6只读一种报纸,而且还是“读它登的广告多于它刊登的新闻”。大部分家庭主妇会说同样的话。
广告是否鼓励垄断?博登教授发现,“在某些行业,广告促进了需求的集中,因而成了导致供应集中于占统治地位的公司的因素。”但是他得出的结论是,广告不是垄断的基本原因。其他的经济学家则认为广告推动了垄断。我同意他们的观点。小公司要推出新的品牌现在是越来越难了。广告宣传费用高昂,要取得效益必须做巨额的投资。这只有根基稳固的大企业才能负担。若是你不相信我的话,你不妨试试以低于1000万美元的广告费推出一个新品牌的洗涤剂,看看是不是能成功。
此外,大广告主比起小竞争者来可以使用便宜得多的价钱买下版面和时间。因为媒体给他们大版面折扣。这种大版面折扣又促使大广告主买下小广告主。他们花原价3/4的钱可以做同样的广告,而赚下那1/4的钱。
广告腐蚀了编辑吗?是的。但是被腐蚀的编辑比你所想的要少。有一次某杂志的出版人竟然以理所当然的口气对我投诉,说他为我的一家客户做了一个5页的报导,可是只收到两版广告的回报。但是,绝大部分编辑是能恪守专业的规约的。
哈罗德·罗斯瞧不起广告,有一次他向他的出版人建议《纽约客》杂志上的广告应该全部集中在一页上。接替他的人的态度也同样陈腐,而且绝不放过任何一个机会贬低他所谓的“广告人”。不久以前他发表过一篇讥讽文章攻击我创作的两个广告,完全无视我曾在他的杂志上刊登过1173页设计十分精致的广告的事实。杂志一方面接受我的广告,接着又写文章攻击它,我认为这是态度很坏的表现,不啻是一面邀请人吃饭一面却又向人的脸上吐唾沫。
我常常想惩罚侮辱我的客户的编辑。有一次我们在《芝加哥论坛报》(rb)上为英国博览会做了广告,它却同时刊了麦科米克上校(r)丑恶地攻击英国的文章。当时我真想把我们的广告从这家报纸撤回来。无奈这样做又会使我们在中西部的阵地出现缺口,也可能会引起一阵非议,说广告界在压编辑。
广告会不会把劣货强加给消费者?痛苦的经验告诉我,绝不可能。有少数几次,我们为某些在消费测试中证实比其他同类产品低劣的产品做了广告,结果是灾难性的。只要我费尽力气去写,我当然也可以说服消费者去买某种劣质产品,但是上当只能一次——而我的客户的大多数是指望着消费者不断地购买他的产品以能获利。菲尼亚斯·巴农(p。br)是第一个观察到这个道理的人,他说:“你可以用广告宣传一种骗人的商品,引诱许多人买它一回。但是,他们慢慢地会斥责你是骗子。”艾尔弗雷德·波利茨(rpz)和霍华德·摩根斯说:“消灭一个质量极低劣的品牌的最快途径是用最积极的方式来推销它,人们也会用同样快的速度来识破它的低劣程度。”
他继而指出,广告在改进产品质量方面也起了重要作用:
研究人员当然经常不断地在设法改进我们购买的那些产品,但请相信我,对产品改进的刺激、推动和建议不少是来自广告宣传方面。肯定也只会是这样,一家公司的广告的成功是和它的产品开发活动的成就相辅相成的。
……广告和科学调查已经在生产上实现广泛和紧密的合作。直接受益的是消费者,他们因此得到前所未有的机会来挑选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我曾多次说服客户,在未证实新产品在质量方面比市场现有产品有明显的优势之前,不要贸然推出它。
广告也是一种保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力量。舒味思软饮料公司的弗雷德里克·胡帕爵士(rrrpr)写道:
广告是质量的保证。一家公司花了相当可观的金钱宣传自己产品的优点,使消费者习惯于他们买到的产品始终一贯是高标准的。这样的公司是不敢在日后把自己产品的质量降低的。有时候公众不免失之轻信,但却不致轻信到没完没了地购买劣质产品的程度。
我们开始为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做广告的时候,我们说这家公司“准点”而且“可靠”,他们的最高当局就给自己的航行人员发了一个通知,提醒他们一定要遵守我们广告所做出的承诺。
可以这样说,一家好广告公司代表着消费者的利益。
广告是不是一堆谎言?不再如此了。目前大家都害怕被联邦商业委员会抓住。联邦商业委员会公开在报纸上披露它审理的案子。对联邦商业委员会的惧怕达到这样的程度:我的一家客户不久前警告我说,若是我们的任何一部电视广告被联邦商业委员会认定带欺骗性的话,他就立即把他的业务转给别的公司。通用食品公司的律师还认真地提出要求,只有我们的文案撰稿人证实开炉烤肉酱确实有“传统风味”,他才允许我们在广告里把这个并无关痛痒的说词写进去。消费者得到的保护远比他们自己知道的要多得多。
对各种机构制定的不断变化着的管理广告的规章条例,我并不是总能跟得上的。比如,加拿大政府有一套管理专利药品广告的规定,美国政府的则完全是另外一套。美国有些州禁止在威士忌广告中标明价钱,而另一些州则坚持必须标明。在这个州被禁止的东西,在另一个州成了必须。我只能藏身在一条始终制约着我的作品的规则里:决不做我不想让自己的家人看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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