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威胁,已经是老生常谈了。
1996年的冬季,北京连着下了几场雪。谢宗芬没有出摊,白宝山也没再作案子。天气是太冷了。
白宝山在北京做的抢劫案(以抢钱为目标的抢劫案),只此一起。说不清是出于他的狡猾,还是另有目的。
抢了钱,白宝山还跟以前一样,花钱靠谢宗芬,这笔钱他只动了一点点。母亲每月给他100元,他说不要了。花销上,仍然十分节俭。
五、枪,是铁证
“12·16”案件给警方提出了一道难题。
犯罪分子完全改变了作案方式,“12·6”抢劫案与前5案无论在案件性质、作案目标、侵害对象和作案手法上,都有很大的不同。犯罪分子使用的枪支与前5案也不一样。
从形式上看,这应该是与前5起系列抢枪案无关的另一起独立的案件。
侦查工作是从德胜门烟市做起的,北京市公安局和东城公安分局还是很快注意到这起案件与北京“3·31”系列涉枪案件及徐水枪案的联系。
第一,侦察人员在现场收集到犯罪分子遗留的3枚弹壳,其弹底标识与5起涉枪案一致,都是75-81。
北京市局对这一批号的子弹做过彻底的调查,掌握了第一手资料,这种子弹分布在新疆,以其它渠道出现在北京的可能性极小。
第二,现场目击者反映,作案分子使用的是自动步枪,对枪形的描绘,与徐水被抢劫枪支相近。
第三,作案分子一人作案。无论在现场,还是逃跑途中,目击证人均未看见有其他同伙。这也与前5案一致。
第四,此案与前5案,在逻辑上有一定的因果联系。
前5案除了与巡警的遭遇战,作案方式基本上是一致的。从前5案分析,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原因和目的,起码有以下三种可能:一、怀有政治目的,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二、制造恶性事件,报复社会;三、抢枪,是为了抢劫财物。在没有新案件发生的情况下,这三种可能性,均无法排除。
“12·16”案件发生后,由于它与前5案,有着多项一致性。警方做了这样一个大胆的描画:
犯罪嫌疑人抢劫武器的目的是为了抢劫财物,作为第一步,他需要抢劫一支携带方便、便于隐蔽的枪。前4案犯罪嫌疑人没有达到目的。徐水案件后,犯罪嫌疑人抢枪的目标基本完成,转而实施他“抢劫财产”的最终目标。
在作案工具上,第一案犯罪嫌疑人抢劫了“五六”式半自动步枪,之后4案都使用了该“五六”式步枪,第五案抢劫了自动步枪,第六案(抢劫烟摊案)放弃“五六”式步枪,改用自动步枪。
这一描画能否成立,关键看“12·16”案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枪种的确认。
北京市局技术处副处长,痕迹专家王满仓对“12·16”现场提取的子弹进行了专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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