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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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枪种,是正常侦查工作的需要,与北京并案问题,此刻还提不到日程上。

        石河子两案发生后,石河子技术部门对枪种的确认基本上认定为“五六”式自动步枪,排除了“五六”式半自动步枪。

        “8·19”案件发生后,现场目击者(一些是复员转业军人)也认为是“五六”式自动步枪,这与石河子方面的鉴定结论是一致的。

        然而,还是存在着疑点,疑点来自两个方面:第一,个别目击者形容的枪支形状与“五六”式自动步枪有出入;第二,从技术分析上看,枪弹痕迹有可质疑的地方。

        刘豪杰从一开始就怀疑,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不是“五六”式,而是“八一”式或其他型号自动步枪。他的一个同学8月19日恰好在现场,这个同学说,嫌疑人使用的肯定不是“五六”式自动步枪。但他又描述不好,具体区别在什么地方。

        刘豪杰是个细致人,未获得确凿证据之前不做结论。因此,在前期的鉴定报告中,仍沿用了技术部门已有的结论,但同时提出了自己的怀疑和看法。

        为了弄清枪种,刘豪杰请示市公安局和区厅四处,从驻军和武警部队调来数十支不同型号的自动步枪,刘豪杰和张卓敏等人在军区靶场打了100多发子弹,样本全部带回技术科进行比对,比对的结果表明,“五六”式的疑问越来越多,而现场弹壳与“八一”自动步枪的子弹样本几乎没有明显的区别。

        8月23日,刘豪杰的想法已基本形成。这天张彦勇局长、张海副局长在市刑侦处黄亚波的办公室听取汇报,刘豪杰提出了他的见解,他倾向于“八一”枪,但因事情重大,他不好下最后决心。

        屋里的气氛是很宁静的,大家都感觉到“拍板”的压力。

        张海副局长问:“是差异点多,还是共同点多?”

        刘豪杰说:“几乎没有差异点。”

        张海干脆地说:“既然这样,那就定。”

        至8月23日,乌鲁木齐市局对枪种的认定基本上定为“八一”枪,并上报区公安厅。为慎重起见,在通报中仍把“五六”枪与“八一”枪均列入排查范围,以防疏漏。

        第十三章

        一、北京:新疆发生特大持枪抢劫案

        1997年8月19日20点,新疆公安厅给北京发出明传电报,通报了8月19日12时,在新疆乌鲁木齐边疆宾馆发生特大持枪杀人抢劫案,犯罪嫌疑人杀害7人击伤5人,抢劫人民币约14万元的案情。

        此案引起公安部领导的高度重视。

        首先,这是由于案件性质的恶劣。一次杀那么多人,作案地点又在人群集中的公共场合,光天化日之下抢劫140万元巨款,犯罪嫌疑人胆大妄为,手段凶残,全国罕见。

        其次,犯罪分子携有枪支。这一类特大案件的持枪歹徒,抢劫巨款后,会在全国范围内流窜,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第三,此案发生在党的十五大召开前夕,北京需要安定的局面,全国都需要安定的局面。中央领导对公安部门多次指示,要解决好全国的社会治安问题。中央领导直接关心的北京“3·31系列涉枪案至今未破,新疆又发生大案,这无疑给公安部增添了新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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