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1 / 3)

+A -A

        对于他极具探究意味的眼光,她觉得压力比山大;又一次为自己不经大脑的话语而感到懊悔。

        他是实实在在地被她气到了;他不过是想吓唬她一下,让她敛敛气焰;但她却明明白白地表示“你的威胁对我没有用;我是不会回到你身边的。”两人僵持了许久,他才将所有的情绪敛起;悠悠地说:“你行啊。”

        安凝木琢磨不透他的意思,猜不到他在盘算什么;只好服软。“你何必跟我一般见识。”

        他有时候觉得;跟安凝木谈话;简直就是一种折磨。她总是千方百计地将他的意思曲解;然后按自己固有的思维方式去想他。每一次;他都想耐着性子好好地跟她谈一谈,但是她总会讲出一堆有的没的,硬生生地将他的戾气勾出来,让他难以自持,真想狠狠地……虐死她。

        或许,他那样的天之骄子,在他的人生,就习惯要风得风,求雨得雨,就连以前的安凝木,也是极听他的话,所以,被人顶撞被人拒绝这样荒诞的事情,于他,简直就是耻辱。只是,面对现在的她,恰像家长碰上了孩子的叛逆期,整个人都变了一个样似的,用平时的手段根本对付不了她,说宠吧,她会被惯坏,说打把,他又舍不得。也许,正因如此,他才会觉得她特别,以至于非她不可。

        算了,逼她不过得到反效果,她现在好好地在他身边,也就由这她吧。他没有再说话,只是挂了档重新启动了车子。

        只是,她不知他对她的退步。看他沉默,她便以为他又想强行将她带走,而且也被他刚刚的话气着了,更是不想再与他纠缠。于是,她动作利索地解开了安全带,在车子行驶的前一刻推开了车门。

        车子猛烈地停住,他不可置信地看着她,他妈的居然在他面前表演杂技!他气得咬牙,推开车门便追了出去。

        她走得有快又急,丝毫没有注意到交通路况,直到强烈的气流向她冲来,她才反应过来,她转过头定定地看着即将要撞上自己的车子,完全不懂得去作出任何的反应。

        中午的太阳猛烈无比,她只觉得天旋地转,眼前有团团的白光,四周喧闹无比。她的身体自后被一股更强大的力量撞开,她的重心向前倾倒,身后有人将她护在怀里,在地上滚动了数周。

        她除了轻微的晕眩感和擦伤之外,一切还好。她定过神来,刚刚正要撞上她的司机从车厢里走了出来,破口大骂。安凝木理亏,也默默地听他骂着。过了许久,她才

        想起应该放开那只搭在她腰上的手,只是,她发现自己根本拉不动,便叫了一声“施浩晨,放手!”

        粗糙的水泥地面将他的手臂擦得非常严重。以他的身手,根本是可以先将她推开,然后自己也快速地躲过那辆疾驶而来的轿车。但是,他却将她护在怀里,让自己成为她的肉垫,来减少对她的冲击力。否则,现在满身伤痕的,定然是她了。

        他的手收得更紧,贴在她的耳边说:“臭丫头,我真应该将你绑起来。”,省得他每分每秒都担惊受怕的,刚刚看着她一动不动地等待着车子撞上,他的心几乎要跳出喉咙,他巴不得马上用枪打破那个司机的头。

        有人已经报了警,但是施浩晨的人来得更快,他拥住她上了车,车上还有一个白衣女子,安凝木不认识她,只是觉得有一点点面熟,故没有跟她打招呼。她也没有说话,只是替他包扎伤口,突然,她听到施浩晨低低地闷哼了一声,转过头却看见白衣女子拍了拍他那只缠住了绷带的左手,笑意盈盈地说:“恭喜施少,骨折了。”

        白衣女子的笑意还在唇边,他只用那只绑着绷带的手掐住她的手腕,便痛得她泪水几乎都也飚出来了。虽然那只手一层又一层地包着绷带,但依旧影响不了其力量,大得让人发指。

        安凝木听到那女子的惊呼,连忙将他的手拉过来。“干嘛呀你,放手啊!”

        看了安凝木一眼,他才默然地收回了手。

        最终三人也安安分分地坐着,司机同志透过后镜瞄了他们一眼,便不敢再看,免得惹祸上身。

        那女子感激地看了她一眼,便对她说:“我是静言,你好。”

        安凝木颔首,却没有说话。她对施浩晨身边的人不感兴趣,尤其是眼下这个。

        “啊?”静言看了一眼她一眼,又看了施浩晨一眼,“你新欢怎么跟你一个样,都那样酷那样‘有个性’的?”

        施浩晨坐在她们的中间,没有受伤的手虚虚地搭在安凝木身后的靠背上。“再说话我就把你扔下车。”

        静言用粤语讲了一串粗口,才说:“我善心大发,看你像乞丐你一样倒在马路,好心让你上车,还替你包扎,你就是没有感恩的人,你也要感谢命运呀!你还是不是人啊?”

        施浩晨最烦她吱吱喳喳地说个不停,相对于那样,他还是喜欢听安凝木那些针锋相对的措辞。

        在她那

        内容未完,下一页继续阅读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推荐本书
强欲 第27章 (1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