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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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靠。这么问简直就是侮辱我,难道我长得像女人吗?照理说他在“性别”这一栏上直接填个“男”就了,费这么大事还要假麻假麻地问上一句,搞什么飞机啊?

        但为了争取一个好表现,丁逸还是低调地说了句“性别为男,就是传说当中的男人,不是传说中的女人,更不是传说中的人妖。”

        问了几句丁逸的基本情况,估计开始转入正题了,丁逸正想着,那警察会怎样讯问他,忽见警察从自己的椅子下面拿出一个铜锣,“咣”的一声,敲了起来,震耳欲聋,把丁逸震了一跳,要不是被那个拘束椅约束着,估计他已经被震得跳了起来。

        “搞……搞什么飞机?”虽然作为嫌疑人身份,丁逸不该置疑该警察的所作所为,但警察的表现太过于莫名其妙,所以丁逸还是忍不住问了一句。

        “没见过法官判案的时候拿一把榔头往桌上一敲提醒听众注意吗?”警察对丁逸的无知嗤之以鼻,道:“凭你这种水平还是本书的第一兼惟一男主角?有没有搞错?我敲的这个铜锣,和法官的榔头作用一样,也是用来提醒你注意的。”

        “我靠……”丁逸在心里“靠”了一声,但当然不敢“靠”出声来。

        “这把刀子你认识吗?”那警察放下铜锣,拎起了一个塑料袋,里面就是丁逸捅刺小安的那把传说中的刀子。

        “靠,这么问得太没水平了,还问我认不认识这把刀?难道还要我跟这刀打个招呼:‘刀兄,你好,好久不见,近来可安好?’”丁逸心里正没好气呢,真想站起身来顶他一句,但一来想想这种做法不够明智,二来因为他被锁在约束椅上,没有办法站起来,于是老老实实地坐在约束椅上,忍住了没有顶撞。

        不过这个警察的这个问话确实不好回答。

        如果说认识这把刀的话,那自然会招致更多的问话,诸如:你怎么认识它的啊?在什么场合认识的啊?是别人介绍认识的还是你自己认识的?你认识了它以后利用了它的信任,用它干了什么坏事啊?等等等等,这样一环套一环的问话抛出来,丁逸难以招架,那就太不利了。

        如果说“不认识”,那就是睁着眼睛说瞎话了,胆敢欺骗,可不是闹着玩的。

        丁逸于是低下了头没说话,回避了这个难以回答的问题。

        警察看着他等了一会,见丁逸没有回答自己问题的意图,于是没有继续追问这个问题,换了个角度发问道:“你为什么要持刀伤人?”

        这是丁逸辩解的机会,这时可不能沉默不语了,于是丁逸道:“是他们先动手的,几个人打我一个,我给他们打得实在受不了了,所以才拿出刀来,想吓唬他们一下,谁知道就捅到人了。”

        丁逸在留置室的时候已经仔细考虑过了,回答这个问题时,一定要把他们动手在前的事实表述清楚,这关系到过错的认定,他们有过错在前,自己持刀伤人的举动那是迫于无奈,如果法官也这么认定的话,对今后的定罪量刑来说,当然有好处。

        以目前的情况分析,自己全身而退的可能性已经很小了,现在的选择就是尽量把自己的过错说得小一些。

        警察冷笑了一下。“他们先打你是不错,但是你在他们已经离开后又追上去的吧?捅了那个小安,也是在你追上去后才捅的他吧?”

        这才说到了这件事的关键上。

        如果当时丁逸在被他们殴打时掏出刀来,捅伤了小安,那对于丁逸来说,就有很大的转圜余地。如果加上一个能言善辩的律师,即使他真把小安捅死了,把丁逸辩成无罪释放也不是没有可能。

        那是侵害正在进行时,在这种情况下,丁逸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而当他们已经实施完侵害行动后,丁逸再追上去用刀捅伤了小安,那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

        丁逸记得曾经在报纸上的某篇报道上看过,有一个农民(以下简称甲农民)和另一个农民(以下简称乙农民)发生了矛盾,两人均为血性男儿,一言不合,于是在某日发生了激烈的身体冲突。甲农民在和乙农民互殴过程中,将乙农民殴打致伤,伤势还不轻。后经法院判决,甲农民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被判了个缓刑,还赔了些医药费。但因乙农民在互殴过程中吃了亏,心中忿忿不平,某天瞅准机会纠集了几个人去找甲农民算账,在若干粪叉锄头等武器的犀利攻击下,甲农民被打得伤痕累累,抱头鼠窜,乙农民率众人穷追不舍,却忘记了穷寇莫追的道理,结果给己方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甲农民在逃亡过程中返身一锄头,就像回马枪一样,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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