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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年锦瑟思迢迢,老去徐娘韵亦娇。

        别有撩人春色在,香红一捻小于椒。

        附注曰:“月潘莲,固属过时景物,然亦未可一笔抹煞,如平老五(平津名妓)之贴地双弯,玲珑香洁,则我见犹怜。”

        顾颉刚近代史学家,初时曾经追随胡适之研究《红楼梦》,继而自成一家,专门考证上古时代最混乱历史的事实真伪,在《燕京学报》(民国二十五年〔1936〕一月)发表一篇长文《三皇考》,引起新文学家纷纷响应。后来他把许许多多专门性的文字,印成《古史辨》七厚册,成为考证古代历史的权威著作。他又曾将《资治通鉴》加以标点句读,帮助读者打破阅读《资治通鉴》的若干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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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人爱莲列举大名(3)

        顾颉刚本人是一位谦谦君子,在北京大学教授群中,是一位足称楷模的名教授。他编纂了《吴歌甲集》,其中有一首苏州山歌。此歌名为“缠金莲歌”,由顾氏更改名称为“佳人房内缠金莲”。歌的前半节描写男子对于小脚的崇拜,后半节是女人对于男子这种崇拜的讪笑。认为她们女子当为悦己者容,男子既然如此崇拜,所以即甘心缠这三寸的瘦小金莲了。

        歌词用的是白话对话体,非常有趣。歌中说:

        佳人房内缠金莲,才郎移步喜连连:“娘子呵,你的金莲怎的小?宛比冬天断笋尖;又好像五月端阳三角粽,又是香来又是甜;又好比六月之中香佛手,还带玲珑还带尖。”佳人听言红了脸:“贪花爱色能个贱,今夜与你两头睡,小金莲在你嘴旁边,问你怎样香来怎样甜?还要请你尝尝断笋尖。”

        顾颉刚在这段苏州山歌前面,还加上了“女为悦己者容”的字样。女子为了取悦男性,不惜身受酷刑,在新时代眼光看来,难道当时的女性果真有“被虐待狂”吗?

        我写述至此,必须郑重声明,本文并非游戏文章。下一章当将缠足的实体摄影和医学上的观察、生理骨骼解剖的实况,再作进一步的分析,也是本人考证此一女性酷刑——缠足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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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监名目何其多

        一九七五年九月至十一月,我在本刊(指香港《大成》杂志——编注)连续发表《女性酷刑缠足考》一稿。近年我又寻到旧藏资料,再经过多方面考证,写成这篇《男性酷刑太监考》。从前我以为太监制度是中国民族史上又一大污点,岂知考证所得,原来不仅中国有太监,外国也有太监,可以说是世界性的对男性的残酷之刑。虽然有些是被迫害的,但大多数是因为贫穷,自愿接受这种不人道的酷刑。考证所得的许多事,可能会令读者拍案惊异,认为世界各国哪里会有这种荒谬情况,但图文俱备,绝非无稽。只是我要说明,外国的部分,收集尚不够广泛,但愿抛砖引玉,能获得更多的补充资料。

        何谓太监名目繁多(1)

        太监,是一个通俗的名称,因为在小说上、平剧中、电影里,常常有太监出现,譬如《贵妃醉酒》,杨贵妃醉后春心大动,抱着高力士,有些“我要”的神情。还有电影《龙门客栈》中的一位太监,在打斗中被侠士挥刀割去了袍子的下一截,侠士说“你下半部没有了”,就是讥笑他“下半身是没有那话儿了”。至于小说中讲太监的更多,所以一般人知道,从前中国有太监这种人物。

        中国文献上的记载,对太监的名称是指动过手术的名称,有的在笔墨上形容得很文雅,有的改称隐名,有的竟作尊称,因为我写的全文,引用古书,书上的名称各异,不便擅自更改,因此我一一列出,先行解释一下,作为本文的开端。

        【太监】

        太监,是一个通俗而广泛应用的名称,乃指阉割了生殖器的男性,在宫闱中服侍皇帝、太后、妃嫔、贵人等女性,并且操作杂务的人。何时开始有“太监”的名称?辽时,设有“太监府”,其中最高级的太监,授以官职,名为“太府监长”。元代仍沿用这种制度,叫做“尚侍佩监”。明代开始,正式用太监的名称,而且订定太监制度分几等几级,最高同四品官职。

        【阉人】

        “阉”字,我们经常看见的,有阉鸡、阉猪等,是把它下身重要的部分,加以阉割。阉割两字,见于演义小说,说是华佗为曹操所拘,即将杀戮,他把外科麻醉开刀的方法,手写成册,赠予狱卒。狱卒认为这是造成华佗被杀的文卷,所以惊惶不敢接受,华佗一怒之下付诸一炬。当时有人抢到末尾几页,这几页就讲到阉割禽兽的方法。后人阉鸡阉猪,以增加禽兽的体重,还是沿用着华佗的方法。至今香港也还有专操这行生意的人,乡间有人挂着一块牌子,写着“代客阉鸡阉猪”字样。所以从前书上用“阉人”两字,即是指太监而言。《辞书》上说:“阉,男子去势名阉,本作奄。”《说文》:“宫中阉人,司阍闭门者。”

        【净身】

        太监因为不能再行人道,有一个很文雅的名称,叫做“净身”。意谓性器官是不洁净之物,除去了这个东西后,身体就够洁净了。《辞书》上说:“净身人,谓男子之去势,元时已有此语。”元曲《秦弱兰》剧本:“净了身不辨阴阳。”明代刑律,关于净身人,订有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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