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5章 小道消息 (3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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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顿了一下,又说道,“就以我的贸易公司为例,在进行国际采购的时候,一般都会要求厂家提供产品的专利证明,包括技术专利或外观专利。

        如果不是自己发明的专利,那就需要提供专利授权证明。

        若是两者都没有,那就必须要能证明这种产品是不受专利保护的,否则的话,我们会充分评估其风险,若是一般性产品,那就放弃采购,转而选择其他厂家,若是很有市场前景的产品,也可以在合同中列明风险排除条款。

        也就是说,一旦因为这款产品而引发专利纠纷,一切法律责任都要由厂家承担,并且要赔偿因此而引起的我方损失。”

        周正东跟他解释过后,又说道,“如果我现在要采购你们棉纺厂的产品,那么同样,也需要你们提供专利证明文件。

        可是目前国内并没有相关法律,甚至连专利认证都没有,很显然你们无法提供,那么我只能要求在合同中加入相关免责条款,以排除我方的法律风险。”

        陈凡在一旁听得嘴角直抽抽,周正东的话,本身没有问题,不过,在8、90年代,一些外国流氓就是利用国内对知识产权认知的缺乏,钻了这个空子,专门给国内的公司下套,很是坑了不少单位。

        要知道那时候不少老国企、集体企业,本来就因为对市场规则不熟悉,加上产品落后、管理混乱等因素,已经是在艰难求生。

        等他们踩进陷阱,那可不是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而是一块巨石。

        工厂倒闭、职工解散,好多人连遣散费都拿不到,那才是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可是能有什么办法呢?

        连副总想规范企业技术专利,都是一筹莫展,陈凡能怎么办?

        顶多也就是等以后写几篇这方面的文章,既是写实、也是预警,看看能不能让某些领导干部多一层防备心吧。

        有人说,既然国内没有这方面的法规,那何不正大光明仿制国外的产品?

        理论上和实际上都没问题,其实九十年代的时候,我国很多产品就是直接仿的国外。

        那些仿制单位既然能抄国内的,自然也不会放弃国外的产品。

        而且那时候是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的。

        然而没用!

        在知识产权立法之前,这种产品只能在国内销售,绝对不会有外商采购,因为出了国门,就要遵守当地的规则,你敢采购,专利方就要追责。

        而立法之后呢,这类产品就有了一个专业名词,“水货”!

        在国内水,出了国还是水,都上不得台面,曝光就要被追究,就是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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