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聆讯 (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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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鲁克林·李,你对自己的罪名有什么想的吗?”

        安娜对布鲁克林的回答并不意外,继续问道。

        布鲁克林在成为地方法官前,就是纽约州出名的律师,这一点很多人都知道。

        到这一步,已经不单纯是聆讯了,而是聆讯预审跟传讯混合在一起。

        此时书记官已经开始打字。预审的内容会被全部记录在案,成为案件卷宗的一部分。

        而安娜法官这个问题,实际上可以看做是传讯的内容。

        传讯会要求被告对罪名做出答辩。

        答辩有三种:有罪答辩、无罪答辩、不予答辩(沉默)。

        若被告拒绝答辩(是拒绝,非不予答辩)或未到场,视为无罪答辩,即不认可起诉罪名。

        若被告处于昏迷等状态,经法庭允许,可做不予答辩。

        若被告认罪,则视为有罪答辩,被告认罪将跳过庭审,直接由法官宣布判决刑罚。

        在整个传讯过程中,被告尤其要心的是,他的话语将可被当做证据使用。也就是,在这个过程中,一个有罪之人,哪怕之前没有抓到他的把柄,但在这个环节言辞不当,一样可以用作定罪的证词。

        问询到了这个阶段,布鲁克林也认真了起来。

        他低着头,思索片刻,缓缓道

        “我不认同。”

        “理由。”

        “人不是我杀的,我只是刚好在场,看见死者处于濒死状态,施与一定抢救措施。”

        布鲁克林的语速很慢,一字一顿,力求简练精干,在没有歧义的情况下,能少用一个单词,就少用一个单词。

        现在他所的每一句话,在正式开庭时,都有可能被对方充作攻击他的证词。他不得不谨慎。

        “另外,我要明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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