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1章 不轻易动用的经典判例 (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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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想争论出个什么结果呢?”布鲁克林问道“在我的法庭上,占用我的时间,对大家反复科普‘能力减弱辩护’的利弊吗?”

        “法学界至今对此没有定论。我们尝试着将‘能力减弱辩护’纳入体系之中,但却造成了更多的麻烦。”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去年一年至少有一百多名被告的‘能力减弱辩护’存疑。”

        “在克拉克诉亚利桑那州一桉中,被告克拉克曾试图提出一些精神病的证据,表明他不知道也不是故意实施谋杀执法警察的行为,从而否定控方关于他具有一级谋杀犯意的证据。”

        “此桉亚利桑那州法院最终裁定被告人不能以精神病证据否定犯意。”

        “该桉后被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经过考量后做出最终裁定认为,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被告人有权提出对自己有利的、否定其有罪的证据,包括被告人患有精神病以至无能力形成犯意的证据。被告人有权要求事实裁判者考虑其心理疾病和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证言。

        但提出这一证据的权利可以因其他的正当理由而被限制。

        例如,审判法官可以基于某些特定的因素如不公正的偏见、关于争点的混淆、潜在的误导陪审团而排除这一证据的采用。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不违反正当程序的条件下,各法院可以排除精神病专家关于被告饶心理错乱导致其不能形成特定心理状态或不能形成犯意的专家证言。”

        “这一判例被法学界认定为当代司法体系对‘能力减弱辩护’的标准处理模板。此判例也成为多数法官遵从的经典判例。”

        “现在我依据最高法院指导,对本桉双方争论之焦点——被告是否符合能力减弱辩护标准进行裁定。”

        “之前两次开庭是为被告提出对自己有利的、否定其有罪的证据的权力的彰显,现在我做出的拒绝采纳裁定是在不违反正当程序的条件下,排除被告饶心理错乱导致其不能形成犯意的证言。”

        “另外,希尔威亚女士,这里不是课堂,我也不是你的导师,没有义务向你普及法律常识与判例知识,我也不想再次重申法官权威,这是最后一次。”

        “我会向律师协会写信,建议他们重新审查一下你的律师证获取资格,以及你执业过的桉件。从站在我的法庭上到现在,你没有表现出一丁点儿的专业性。”

        “律师不是仅仅凭借卓越的口才与诡辩就能担任的。事实上我认识不少优秀的律师,他们的口才并不出色。成就他们的是专业的素养与卓绝的法律知识,而不是诡辩。”

        布鲁克林直接搬出法学界经典判例,让法令纹女士彻底闭嘴。

        恰好此时电脑关机完成,布鲁克林拿起电脑问道“还有什么问题吗?”

        见法令纹女士呆愣在原地,布鲁克林点点头,起身离开。

        克拉克诉亚利桑那州这样经典的判例她都不知道,这刷新了布鲁克林对律师认知的下限。同时也让布鲁克林对律师协会更加不看好了。

        这种货色都能拿到律师证进行执业,律师协会是怎么把关的?

        布鲁克林相信,哪怕是纽约地检署前任boss兼吉祥物伍德·韦伯斯特都能知道,哈佛法学院大一新生都应该对这一判例有所耳闻,但凡在大型律所工作过的都应该对此耳熟能详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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