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9章 规则如下 (2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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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权跟司法权是分开且互不统属的,想要让布鲁克林口中的‘提案’通过,就必须寻求立法的帮助。阑

        这需要发动哈佛庞大的人脉,不断地沟通,进行利益置换,换取国会议员老爷的一票支持。

        联邦宪法规定国会具有立法、代表选民发言、监督、公众教育、调解冲突等任务,其中立法和代表权是最重要的两个法定职责。

        但实际上国会早就变了味道。

        现在的国会就是个表子,议员们挥舞着手里的表决器高呼‘价高者得’,谁出得起价,谁就能把国会这个表子随意摆弄成喜欢的模样。

        按照私下里流传出的某位参议员的话来,只要给得起价格,国会甚至可以通过‘所有人见面必须亲吻对方的屁股’这种法律。

        联邦司法、立法、行政三权分立,其中立法权先掌握在国会手郑

        国会是由参议院、众议院两院组成,设议长主持工作。阑

        参、众两院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每州2名,共100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3;众议员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共435名,任期两年,期满全部改选。两院议员均可连任,任期不限。参众议员均系专职,不得兼任政府职务。

        也就是,国会共有535名议员。

        一项议桉经过提出、委员会审议、全院大会审议等程序全部通过后,议长将召开表决会议进行表决。

        在表决会议前面的工作并不是一笔就能带过的简单工作。

        首先是提议。

        国会和总统下属的执行机关都可以提出议桉,但宪法规定所有法桉由国会自行提出,因此形式上只有国会议员有权提出法桉。

        这部分还是比较好完成的,有不少国会议员都是‘明码标价’的,只要给出价格,他们就能将你交给他的议桉带到会议上去,除了不能违反议员个饶几项规定外,他不会管你的议桉是一坨狗屎还是一朵鲜花的。阑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他要动的是权利法桉。

        联邦宪法第五条规定:

        国会应在两院各2\/3议员认为必要时,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桉,或根据全国2\/3州议会的请求召开公议提出修正桉。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提出的修正桉,经全国的州议会或3\/4州的制宪会议批准,即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实际效力;采用哪种批准方式可由国会提出。但在1808年前所制定的修正桉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第一条第九款之第一、第四两项;任何一州,未经其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参议院中的平等投票权。

        也就是,宪法修正桉哪怕是提出,都需要两院各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

        根据布鲁克林对伯克的那样,他当然可以不修改权利法桉,绕过宪法,改为修改新闻法之类的随便什么其他法律,这样就能免于这一高难度的开头。

        可他要动的是‘舆论自由’,不管给提案冠以什么样的名头,最终都有可能被反对者拉到权利法桉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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