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号甜品师,80号舞娘,81号场景搭设。啧啧”
“你们是这样打算的吗?”布鲁克林神情严肃地问道。
这其实不是什么严重的问题,在庭审中,双方提交举证清单时并不一定是桉件已经真相大白的时候——如果桉件真的已经真相大白,也就不会闹到法院来了——为了避免遗漏,不用后期补充手续,双方常常会将跟桉件相关的人或物都提交上去。
这也是为什么举证清单往往是厚厚一本,序号排到几百上千乃至上万,实际庭审时却没有那么多轮次的质证的原因。
被告方填上更多的人并不是什么问题,问题是杰森·布尔的态度。
他似乎非常不愿意这位78号证人以及后续一系列魅魔员工出场作证。
他想尽快把人赶下台!
可被告方没有任何不合规的行为,布鲁克林根本没理由赶人。
“并不是这样,法官阁下。”被告律师连忙解释道“他可以证明我当事人确实不知道派对上发生了什么,更不知道受害人为什么光着跑出去。他已经喝多了。”
“虽然他的没错,喝多了更容易侵犯别人,且自己还不会记得。但当时在场有那么多人,不可能所有人都喝多了吧。”
“而且还有魅魔的员工在,他们当时就在场,为什么不问问他们呢。”
被告律师给出的理由合情合理,且非常充分。
杰森·布尔不甘心地坐下。
布鲁克林点点头,示意继续。
“额……他一连干了十七杯b-52轰炸机。”
78号解释道“b-52轰炸机是一种鸡尾酒,喝法是点燃酒精,一口将火焰与酒液闷掉。b-52轰炸机的酒精度数很高,再加上一口下去能瞬间感受到什么是冰火两重,大多数人都喝不了十七杯。他喝了十七杯后就醉倒了。”
他指了指被告席,然后道“我记得他在喝最后几杯时已经迷湖了,有几次他差点儿烧到自己。”
“后来发生了什么?”被告律师问道。
“后来他被人抬走了,我不清楚,我是调酒师,我需要为客人服务。”78号证人道。
“那你看到奥维斯了吗?”被告律师又问道“在他喝醉之后?”
“看到了。”78号证壤“奥维斯那时候在跳舞,那场面很热辣。”
“我们组内的人都知道,奥维斯看起来清纯,但实际上她很会玩儿,我曾经在酒吧里见过她不止一次,其他人也在脱衣舞俱乐部见过她……”
“obj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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