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8章 有理走遍天下,懂法才能不怕!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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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四:我为普法做成了巨大的贡献,你们一定要记住我啊。”

        李晨没有注意这些弹幕,继续讲述案件:“这个李四在水里拼命的呼叫,希望岸边的张三能够拉他一把,给他扔一个游泳圈。

        而我们的张三也是个暴脾气,见这小子遇到了困难说话还这么蛮横,于是假装听不见他的求救,直到李四彻底没了声息。

        大家说说,张三的这种行为够不构成犯罪?”

        停了一会,李晨才继续说道:“我看了一下,大家有说他是不犯罪的,有说他占用公共资源的。

        我们来再次分析他的行为。

        张三的屁股下面坐着八个游泳圈,到底是不是占用公共资源。

        先从道德的观点来看,李四的死是张三见死不救的结果,他宁愿屁股下面坐了八个游泳圈也不愿意扔下一个救李四一命,但是从原则的角度来分析案件,李四的死,和张三并无直接关键。

        在这里,我们要认清一点,那就是见死不救,是不是犯罪行为?”

        李晨看向直播间,愣了一会解释:“刑法中有解释,见死不救属于不作为犯罪,但他所指的是特定关系或特定身份。

        比如,医生救助病人,救护属于指责所在,不救就是不作为犯罪,是失职…

        可张三呢,他和李四是陌生人,没有特定的关系就不构成犯罪。

        所谓的占用公共资源,也是有规定才能构成的。

        比如,有法律明文规定,游客到游泳馆游泳只能拿一个救生圈,又或者是场馆有要求,游客只能使用一个救生圈。

        而张三因为害怕自己会遇险情,所以给自己上了几层保险,犯法么?

        别说他拿了八个救生圈,就算是他拿了二十个二百个也是不构成犯罪的。

        而李四的死是他自己所造成的结果,是意外。

        既然是意外,那么只能由他自己买单。

        而张三能够构成犯罪的情况有两点:

        第一,有相关的管理人员出面协调,张三拒绝让出游泳圈。

        李四遇险,游泳馆的救护人员找到张三,让他拿出一个游泳圈来扔给李四,张三拒绝后李四溺水而亡,张三就能够构成占用公共资源罪。

        第二个情况,张三往水里扔了游泳圈,李四想要去拿这个泳圈,就在他刚要摸到泳圈时,张三使坏将泳圈给弄走了,他想要戏耍李四。

        如此反复的折腾,李四彻底失去了力气最终溺水而亡,那他的行为就是犯罪,他和李四的死构成了直接的因果关系。”

        “两种情况,不一样的手段所带来的结果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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