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5章 十分不利的口供 (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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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逻辑首先就是矛盾的,自己都不信执法机关又怎么可能会信?

        要知道,他们最擅长的就是通过一个人的行为去结合后面的情况。

        站在执法机关的角度来分析这场案件,真相就是:

        当事人因为妻子被玷污,恼羞成怒回去摸了一把菜刀回来把其他人给砍了。

        结婚现场,肯定有很多的人,也就没有了再去拿刀的必要。

        也就是说,他一开始拿刀的行为就是错误的,防卫的本身就是超过了法律的度。

        除非能够证明当时情况就是危急关头,不拿刀没有办法制止他人的违法行为。

        直白点说,就是把所有看热闹的人统统送上被告席上才行…

        因为这件事站在地检署上,他们肯定会问上这么一句:

        你结婚的现场肯定有那么多人,你有拿刀的必要么?

        想到这里,李晨也是继续询问曹文斌:“你当时结婚现场那么多人,没有人对这事进行阻拦么?”

        “没有。”

        曹文斌闻言后摇了摇头开口回道:“他们都是在看热闹,根本没有人管我的事。”

        李晨闻言点了点头继续询问:“对方是在哪里对你的老婆实施的猥亵行为,里面有没有其他的人,你又是在哪里拿刀砍的他们?”

        “当时他们是在我的婚房想要强上我的老婆,还有………”

        李晨一边听一边记录当时所在的人名。

        就目前来说,这几个人是能够成为被告的。

        最简单的,见到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有能力阻止却不阻止。

        如果愿意作证的人里面有这几个也就没事了,要是没有…

        妥妥的包庇犯。

        包庇罪犯是刑法中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一,属于刑事犯罪,是指故意帮助犯罪的人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如果情节十分严重,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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