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我就成了谢刚的辩护人。
为开庭,我差不多准备了整整一个月的时间,武警总队政治处给我派了一辆伏尔加轿车,并由一个女中尉陪同,连吃带喝,我都不用付钱,几天后,我差不多明白了,新疆武警总队的意思是,让我往当事人个人头上推,就是说当兵的之间个人有恩怨,不能把责任推到部队身上,更不能怪到中队或更上级的干部身上。
我不干了,这算什么事啊,又不是白色恐怖,办不好要人头落地,我才不管呢。
我给那小武警少尉说即日起我不再用车了,饭也自己买她可以回去了。
她蛮含风情地说你都明白总队的意思了?
我说那是,到时庭上见吧。
我开始研究起我手里的案子。
谢刚是否构成虐待部属罪?
看样子,真是一场硬仗了。我仔细地把案件的要点找出来,参考我摘录的厚厚的各种笔记,逐一做出判断和演绎:
………………………………。。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军职人员滥用职权,对部属进行虐待,情节恶劣,因而致人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也没错,谢刚的确做了不少。
他为什么会做这些?
他有什么精神上的癖好或毛病吗?
经查,没有。
是不是正如总队政治部所说,是个人恩冤?报私仇?
也不是,谢刚家在本地,赵军家在数千里之外的陕西省。
前世有冤?别瞎扯了。
头大呵,想往下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指处于领导岗位的军职人员,亦即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着职务上的隶属关系,前者是后者的领导。
没错,谢刚作为班长,是部队上最小的领导,可也不能说他不是赵军的上司啊,这说不过去啊?
上下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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