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这不都记着吗?到底是婚前还是婚后的?”
我说:“这些东西都被吴原父亲拉到西城花园了,是我们的共同财产。”
(四)原告债务
吴原说:“三万元的债务是借别人的,借的叔叔甲两万元,借的叔叔乙一万元,这是借条。”
我说:“我没向任何人借过钱,这两个人我压根儿就不认识。”
法官又问:“原告,你借三万块钱干什么用?”
吴原底气不足:“我……单位集资,我找欢颜商量,欢颜没钱,我父母也没钱,……利息高,我妈就向我四姨借钱,……2005年我向四姨借款三万元,用于单位集资,后来我四姨长病,急需用钱,我就向两位叔叔借钱,还给我四姨。嗯,今天证人也到庭了……”
我万分震惊。
叔叔甲出庭,他是某小企业退休工人,月收入不到1000块钱,与公公曾是战友,是公公向他借的钱,借钱理由不知道。
(休庭)
2007年6月8日上午,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
(一)原告债务
四姨女儿出庭。
吴原律师问证人:“借钱的是你母亲,你怎么了解的?吴原在2006年向你妈借的钱……”
婆婆插嘴:“2005年。”
法官:“吴原什么时间对你妈说起此事?”
四姨女儿:“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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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急不可耐:“2005年。”
法官对婆婆说:“你不要提示。吴原是2005年几月份集资?是吴原没钱还是他妈没钱。”
四姨女儿:“2005年3月份,吴原没钱,他妈也没钱。”(应该是10月份)
法官问:“你妈没说给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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