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章 乡土社会(求打赏月票!)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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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也是学室出身的,某种程度上是扶苏的随身法律顾问。

        扶苏问信,显然是要信提供秦法上的判决。

        根据秦国的行政律,公冶举这样的长吏,对上谎报实情,这是要上报朝廷,经历非常严格的三公九卿询问的。

        这个审查机制非常严格,但是也对官吏有着一定的保护程序。

        比如地位高的罪臣,当他觉得自己被人荐举揭发,是有三次向朝中三公申请当面陈词辩白的机会的。

        中国古代的责任司法意味着司法人员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出了错案必须承担责任。

        而这一责任司法正是发源于秦国,它的思想基础则是法家思想。

        在法家思想中,责任司法的理论源于责任行政的理论,因为这个时候的司法权和行政区不分家。

        责任行政的理论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为此,秦国制定了相应的监察制度。即对行政执法进行严密的监察,对执法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在李斯成为秦国廷尉后,他做出的最大贡献就是利用了韩非的思想,同时结合秦国过去的司法实践,以及自身的才华,再加上赵高等人的出谋划策,逐步酝酿、完善这个制度。

        这个制度就是未来的监察制度。

        此时已经初具规模。

        此时的司法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所以很多人才对秦吏这个身份倍加推崇,这本身就是掌握权力的最佳渠道。

        监察主体如果发现了司法人员有司法不公的问题,会对其进行惩戒。

        责任司法这是中国的首创。

        扶苏虽为太子,没有官职,但是作为上位者,他前来新郑,就执行的是监察主体的职能。

        他有权惩罚公冶举。

        好累!身心俱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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